“实名举报”人大代表不能被冷处理
“实名举报”人大代表不能被冷处理
“实名举报”人大代表不能被冷处理
9月14日,全国人 大 代 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被实名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法,严重超生”等违法违纪及生活作风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此事被媒体公开报道后,截止目前近半个月时间内,当地政府部门未给予任何回应,既不否认举报内容,也不透露是否已针对举报展开调查。
几乎与此同时,媒体披露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朱剑峰因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登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4年8月,浙江义乌市法院已决定对朱剑峰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由于始终没有得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许可”,法院对朱剑峰的司法拘留迟迟未能执行。
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区县人大代表,都属于法定的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有义务诚实面对广大人民。《代表法》第4条亦明确规定,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代表取信于民的基本条件。如果一名人大代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生活作风和道德层面出现问题,社会必然会对其履行代表的资格产生质疑。此时,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回应社会质疑,加快审查该代表继续履职的资格,而不应对社会和媒体的追问不闻不问,使“人大代表”的身份实质上成为与法律对抗的资本和砝码,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以此次全国人大代表朱文臣被举报“严重超生、包 养情妇”等为例。举报者敢于实名举报,表明其应已掌握了相对详实的事实证据,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实名举报,也是中央纪委近年来所多次鼓励和倡导的。河南当地的公安,纪检,人大等部门,理应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监督程序,对朱文臣代表到底有没有严重超生、到底有没有非婚生育子女等事实予以核实,并尽快向社会公布。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就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程序予以处罚。如果举报内容失实,则要保护朱文臣代表的个人声誉,人大代表本人也有权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但令人不解的是,河南当地部门面对举报和公众质疑,却选择了“冷处理”。至今仍没有任何部门站出来就此事件对外披露信息,令公众的种种疑问难以得到回应。久而久之,这还会令社会怀疑:当地政府和部门之所以不愿积极回应,是否在有意拖延,从而实质上是在保护当事人度过舆论危机?
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说,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有利于保障和监督人大代表更好履职,是一个十分积极的信号。但相对于在法律法规文字方面的修订完善,人们更加期待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在实践中更加积极主动地作为,切实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尽快查清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主动披露调查的进度。切不可“说多、做少”,让“人大代表”成为少数人违法违纪的护身符。
9月14日,全国人 大 代 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被实名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法,严重超生”等违法违纪及生活作风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此事被媒体公开报道后,截止目前近半个月时间内,当地政府部门未给予任何回应,既不否认举报内容,也不透露是否已针对举报展开调查。
几乎与此同时,媒体披露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朱剑峰因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登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4年8月,浙江义乌市法院已决定对朱剑峰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由于始终没有得到平桥区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许可”,法院对朱剑峰的司法拘留迟迟未能执行。
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区县人大代表,都属于法定的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有义务诚实面对广大人民。《代表法》第4条亦明确规定,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代表取信于民的基本条件。如果一名人大代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生活作风和道德层面出现问题,社会必然会对其履行代表的资格产生质疑。此时,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回应社会质疑,加快审查该代表继续履职的资格,而不应对社会和媒体的追问不闻不问,使“人大代表”的身份实质上成为与法律对抗的资本和砝码,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以此次全国人大代表朱文臣被举报“严重超生、包 养情妇”等为例。举报者敢于实名举报,表明其应已掌握了相对详实的事实证据,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实名举报,也是中央纪委近年来所多次鼓励和倡导的。河南当地的公安,纪检,人大等部门,理应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监督程序,对朱文臣代表到底有没有严重超生、到底有没有非婚生育子女等事实予以核实,并尽快向社会公布。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就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程序予以处罚。如果举报内容失实,则要保护朱文臣代表的个人声誉,人大代表本人也有权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但令人不解的是,河南当地部门面对举报和公众质疑,却选择了“冷处理”。至今仍没有任何部门站出来就此事件对外披露信息,令公众的种种疑问难以得到回应。久而久之,这还会令社会怀疑:当地政府和部门之所以不愿积极回应,是否在有意拖延,从而实质上是在保护当事人度过舆论危机?
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说,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有利于保障和监督人大代表更好履职,是一个十分积极的信号。但相对于在法律法规文字方面的修订完善,人们更加期待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在实践中更加积极主动地作为,切实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尽快查清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主动披露调查的进度。切不可“说多、做少”,让“人大代表”成为少数人违法违纪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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