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森海润租赁有限公司看待企业评估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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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银监会表示,此次意见稿的修订将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银监会近期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修订并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践深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办法》做出修改完善。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总体基调,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坚持按以下五个原则做好《办法》修订工作:一是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二是立足行业发展实际,适当扩大业务范围;三是引入分类颁牌制度,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水平挂钩;四是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自我救助制度安排;五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四、在落实"金十条"政策精神方面,《办法》有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政策精神,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司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
五、《办法》如何体现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原则?
答:为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银监会表示,此次意见稿的修订将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银监会近期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修订并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践深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办法》做出修改完善。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总体基调,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坚持按以下五个原则做好《办法》修订工作:一是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二是立足行业发展实际,适当扩大业务范围;三是引入分类颁牌制度,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水平挂钩;四是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自我救助制度安排;五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四、在落实"金十条"政策精神方面,《办法》有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政策精神,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司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
五、《办法》如何体现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原则?
答:为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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