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被删文章:揭开360左右互搏术面纱
《南方都市报》被删文章:揭开360左右互搏术面纱
备受瞩目的360公司操控旗下投资公司制毒事件再添新线索。此前被曝光制造、传播攻击苹果IO S系统恶意木马的麦芽地公司,实际只是由360公司投资的众多制毒公司的其中一个。早在麦芽地之前,一家名叫九如的公司已在安卓平台上,向第三方软件窗口推送广告和“推荐密贼”木马软件遭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涉案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开资料显示,麦芽地、九如公司均系360投资与营运的子公司,11月18日,360公司被迫承认其与麦芽地公司的投资关系,并宣布撤资、追责。其投资的九如公司在短短半年期间,至少感染20多万台手机,并非法谋取广告费。(昨日财经网)
循着媒体报道的有限事实可知,让自己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是360公司“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发财之道。诡异的是,麦芽地制毒的涉案责任人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却是源于奇虎360公司的举 报。也就是说,作为投资者的360公司将自己占有股份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或直接责任人给举 报了,自己埋葬了自己的股东收益。360公司基于何种目的如此高风亮节、大义灭亲?
在公司合法经营实务中,通常一个公司的A股东举 报该公司的B股东或直接责任人涉嫌违法经营,只有一种可能,该公司的B股东或直接责任人的经营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还损害了该公司A股东的股东权益,才会受到A股东的举 报。这属于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逻辑与常理。但是,360公司知道,自己投资占股的这家麦芽地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制毒、传毒,经营行为并不合法,麦芽地公司传毒后360公司再指使或参与杀毒,能够获取不菲的商业利益。换句话说,360公司本身就是该违法经营行为的始作俑者,直接受益人,其举 报行为当然不能理解为其股东权益受到了损害。如此“大义凛然”地出卖自己的“盟友”,也许只有一种解释:为求自保而丢卒保车,只是,手段未免毒辣了一些。
目前360公司安然无恙,超然于违法经营之外,并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翻开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还真没有追究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法人股东刑事责任的条款。至于其“贼喊捉贼,壮士断腕”的悲壮行为,损害的也只不过是被执法部门发现的部分商业利益,没有被发现的更多麦芽地、九如公司,还在暗中源源不断地为其创造更多的“股东权益”,从这个角度而言,360公司这种自我举 报的自残行为,颇具“深谋远虑、高瞻远瞩”的讽刺意味。
法人股东在明知甚至故意前提下,投资入股新设公司,并放任该公司各种违法经营,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实质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在类似罪名中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何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法人股东参与了实际经营。而从民商法实务角度思考,也没有规制法人股东在违法经营情形下,应承担的强制性、带有惩罚性质的责任条款。故而,法律条文的缺陷、空白甚至滞后,是催生类似360公司这种“贼喊捉贼”违法经营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今后,如何防范和规制类似360公司这种“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违法行为,杜绝或减少互联网上这种无序、违法、垄断式牟取暴利的现状,对互联网管理机构、立法部门及行业协会、实务操作部门,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难题,更是急需解决的课题。
循着媒体报道的有限事实可知,让自己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是360公司“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发财之道。诡异的是,麦芽地制毒的涉案责任人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却是源于奇虎360公司的举 报。也就是说,作为投资者的360公司将自己占有股份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或直接责任人给举 报了,自己埋葬了自己的股东收益。360公司基于何种目的如此高风亮节、大义灭亲?
在公司合法经营实务中,通常一个公司的A股东举 报该公司的B股东或直接责任人涉嫌违法经营,只有一种可能,该公司的B股东或直接责任人的经营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还损害了该公司A股东的股东权益,才会受到A股东的举 报。这属于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逻辑与常理。但是,360公司知道,自己投资占股的这家麦芽地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制毒、传毒,经营行为并不合法,麦芽地公司传毒后360公司再指使或参与杀毒,能够获取不菲的商业利益。换句话说,360公司本身就是该违法经营行为的始作俑者,直接受益人,其举 报行为当然不能理解为其股东权益受到了损害。如此“大义凛然”地出卖自己的“盟友”,也许只有一种解释:为求自保而丢卒保车,只是,手段未免毒辣了一些。
目前360公司安然无恙,超然于违法经营之外,并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翻开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还真没有追究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法人股东刑事责任的条款。至于其“贼喊捉贼,壮士断腕”的悲壮行为,损害的也只不过是被执法部门发现的部分商业利益,没有被发现的更多麦芽地、九如公司,还在暗中源源不断地为其创造更多的“股东权益”,从这个角度而言,360公司这种自我举 报的自残行为,颇具“深谋远虑、高瞻远瞩”的讽刺意味。
法人股东在明知甚至故意前提下,投资入股新设公司,并放任该公司各种违法经营,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实质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在类似罪名中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何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法人股东参与了实际经营。而从民商法实务角度思考,也没有规制法人股东在违法经营情形下,应承担的强制性、带有惩罚性质的责任条款。故而,法律条文的缺陷、空白甚至滞后,是催生类似360公司这种“贼喊捉贼”违法经营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今后,如何防范和规制类似360公司这种“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违法行为,杜绝或减少互联网上这种无序、违法、垄断式牟取暴利的现状,对互联网管理机构、立法部门及行业协会、实务操作部门,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难题,更是急需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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